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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诉褚某、张某慧、付某、哈尔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摘要

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褚某、张某慧、付某、哈尔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褚某、张某慧、付某、哈尔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申请授信,最高授信额度为220万元,授信期限为60个月,授信期限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逾期利率及罚息利率均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同日,原告与被告付某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付某使用其所有的房产进行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4月24日,被告褚某、张某慧、付某、哈尔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22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的基础上上浮72.42%,确定年利率为7.50027%。2019年4月30日,原告按照《借款支用申请书》的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后因被告褚某、张某慧、付某、哈尔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孙红晶律师、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的过程中,既可以磨炼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细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