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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诉刘某、哈尔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情摘要

2018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某向原告申请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4.75%)的基础上上浮131.58%,确定为年利率11.00005%。同日,原告与被告哈尔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哈尔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刘某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23日,原告向《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发放了借款。后因被告刘某、哈尔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提起诉讼。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孙红晶律师、武立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某银行哈尔滨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整理案件材料、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的过程中,既可以磨炼耐心,又可以清楚的知悉细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