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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李某(原告)在某建筑装饰公司(委托人、被告)工地做工。2020年11月1日李某在工地工作时高价晃动时,自己从高处跳下,伤及双足根部,随后李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李某向某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及其他各种费用,在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某起诉至法院。

某建筑装饰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鄢冬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李某起诉的内容,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十项费用,经过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解,其中数项费用明显不合理,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针对此情况,鄢律师及时的向法院提交说明文件,说明了李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之间的实际关系,并在此后的代理意见中充分阐明我方观点。其实,我方是同意支付的,但必须是在合理范围内。李某本身存在过失的情况下,索要了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款项,且其多想索要合理款项的支付标准也不符合规定。对此,鄢律师提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对不合理的请求提出了合法的抗辩,最终当庭接受了鄢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驳回李某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并充分参考了鄢律师提供的支付标准进行判决。

二、案件结果

李某的十项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仅支持其中合理的四项。在合法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心得体会

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抱着能要一点是一点的心态,提出了很多无理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对这些不合理的请求要提出合理的抗辩,否则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