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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邓某诉黑龙江省某院、黑龙江省某园艺分院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4年11月8日,黑龙江省某园艺公司(以下简称省园艺公司)与黑龙江省某园艺分院(以下简称省某园艺分院)签订《生态酒店经营管理委托合同书》、省某园艺分院将5054平方米生态酒店承包给黑龙江省某园艺公司经营,该酒店经营期间经郑某同意,黑龙江省某院(以下简称省某院)与省某园艺分院以赊账方式在郑某、邓某处用餐。后因餐费结算问题,郑某、邓某起诉省某院、省某园艺分院支付拖欠餐费。

省某院、省某园艺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武浩律师、柴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办案经过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后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发回重审。郑某与邓某诉请省某院与省某园艺分院共同承担欠款并支付利息,现法院判定省某院与原告不产生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省某院不承担连带责任;省某园艺分院承担部分欠款及利息。

三、心得体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郑某、邓某主张的欠条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2.是否应当支付利息;3.省某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所律师开庭时主要答辩意见为:1.郑某、邓某的主张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以及事实情况;2.双方协商采取签单挂账方式暂缓支付就餐费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非主观不同意支付餐费,不应当支付利息;3.省某院与郑某、邓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胜诉,避免黑龙江省某院承担偿还欠款的连带责任,同时降低了黑龙江省某园艺分院的偿还金额,有效的维护了黑龙江省某院、黑龙江省某园艺分院的合法权益,减少黑龙江省某院、黑龙江省某园艺分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