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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某某诉郭某、战某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7年,在被告郭某、战某的推销下,原告母某某通过向郭某账户汇款的方式购买亚欧币。之后,母某某与郭某签订《转让协议书》,郭某将其所有的亚欧币账户转让给母某某,母某某向其汇款金额共计200余万元。母某某后来了解到亚欧币交易已经被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于是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款项,二被告共计返还29余万,剩余170余万元一直不予返还。

2021年,原告母某某诉以郭某、战某被告提起诉讼,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母某某的起诉。母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的代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指定道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二审取得胜诉结果。

三、心得体会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亚欧币相关人员及公司的刑事犯罪,故本所律师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刑事案件的进展以及判决结果,及时向法院沟通刑事案件相关情况。同时,本所律师查找大量全国范围内类似案情的有利判例,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在起草上诉状以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逐一针对原审法院作出裁定依据的错误之处发表意见。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因转让协议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道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最终使本案取得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