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乙某某将快递经营店铺转租给甲某某,甲某某支付转让费30万元后经营了店铺八个月。后以店铺加盟合同不允许转让为由要求与乙某某解除店铺租赁协议并要求乙某某和丙某某向其返还30万元转让费赔偿损失10万元。
乙某某和丙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姜璐、谢嘉奕、孙婷婷、焦自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审理胜诉,驳回甲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合同是否能解除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民法典和合同法均规定合同解除需有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现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因此甲某某不具备约定解除的条件,在甲某某已经实际经营店铺八个月之久后也实现了经营店铺的合同根本目的,因此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在主合同义务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变更证照等的附随义务不能作为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