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20年12月15日,于某某等40余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分类标准补发工资并加发25%赔偿金、补发奖金、补发福利、补发住房公积金、给未领取被告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的已退休原告,依据补发工资标准补缴、计发养老金或者由被告每月补养老金人民币3000元,至身故为止、补缴补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支付医疗费用25%赔偿、补发企业年金、补发科技津贴、支付赔偿金额利息等。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毕凤睿、佘圣男律师参与代理此案。
二、判决结果
裁定驳回起诉。
三、案件总结
因该40余人此前已提起过诉讼,未得到支持。本次诉讼请求只是原审请求的一个简单变通,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虽请求不尽相同,但均是基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属于重复起诉。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