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B公司曾向A公司出具《欠条》,《欠条》中清晰载明了因何原因欠付的何笔款项,且A公司与B公司有多次对账,往来书面证据能够证明B公司欠付A公司的欠款数额。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党东月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情况
人民法院依据《欠条》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B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A公司化肥款。
三、案件总结
根据原《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