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乔某、乙公司均是甲公司的股东,王某、乔某以甲公司已被吊销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甲公司,乙公司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乙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情况
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乔某的起诉。
三、案件总结
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因本案公司并未解散,故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