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父亲系甲公司的大股东,张某父亲去世时立有遗嘱,将持有甲公司的股权留给张某。张某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发现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已将各自股权转给了王某,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发现了一份带有其已故父亲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张某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
张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情况
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
三、案件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规定了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撤销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