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任某系A粮库的副经理,任某拿着加盖A粮库公章的收据找到孙某借20万元,并说是为了还A粮库欠缴税款,孙某看到收据后以为是A粮库借款就将20万元支付给了任某。后任某涉嫌诈骗,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诈骗罪,在刑事判决书中体现了骗孙某的20万元。刑事判决作出后,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A粮库,要求A粮库返还20万元。
孙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党东月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情况
人民法院判决A粮库向孙某返还20万元。
三、案件总结
人民法院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认为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合同向单位主张权利,从而支持了孙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