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7日,王某以A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通过B公司操控C公司放弃C公司城乡路与齿轮路交口处棚改项目、西十二道街改造项目侵犯其项目开发区及项目收益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A公司承担1亿元的赔偿责任。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王某撤诉。
三、案件总结
我方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主要从王某不是适格原告、A公司未实施过侵权行为、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等角度进行答辩,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王某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