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A银行诉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对B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享有抵押权。A公司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B公司的房屋,李某以其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后其又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撤销确定A银行享有抵押权的生效判决。
A银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我方作为A银行的代理人,主要依据《九民纪要》规定的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内容进行答辩,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