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A公司原股东为王某、乔某,后A公司吸收B公司为公司股东。几年后,王某、乔某以A公司吸收B公司为股东的股东会会议决议上非其二人本人签字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吸收B公司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确认依据该股东会决议作出的吸收B公司为新股东无效。
B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乔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我方作为B公司的代理人,分别从B公司非案件适格被告、王某等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股东会决议成立、王某等人已对股东会决议进行追认等角度进行了答辩,重点分析了王某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了王某等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