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刘某某是依兰县朝阳村的菜农,就其承包的2.68亩耕地坐落于哈同高速公路依兰收费站南侧,耕地所建4栋暖棚,大棚被雨雪泡塌,不能栽种第一茬柿子苗,造成刘某某严重经济损失,刘某某认为某运营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管理和运营单位,未尽到管养义务,建设中高速公路及依兰收费站两侧道路没有设计路边排水沟、没有及时清雪,将高速公路上的雪倾倒路的两侧,致使其大棚倒塌、菜地被侵泡,其发生实际损失,因为2008年农户大棚被泡造成损失相关单位已经给予相应赔偿,为此要求某运营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的索赔要求未果。
后刘某某诉至哈尔滨市依兰县人民法院,诉求为:判令某运营分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水泡刘某某暖棚倒塌及育苗的经济损失合计131380元,并要求某运营分公司承担诉讼费。
某运营分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鄢冬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即某运营分公司不是案件适格主体,案件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对于某运营分公司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某运营分公司“是否本案的适格主体”的问题,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一、通过某运营分公司举证能够证明某运营分公司不是涉案高速公路不动产权利人,仅是接受某交投集团委托负责对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应急保障、高速公路收费和收费设备、系统的管理维护、电子收费系统运营和维护的工作;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是相邻关系纠纷的权利义务主体,为此,某运营分公司不是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某运营分公司不是案件的适格主体,驳回刘某某的起诉。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