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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情介绍

乙公司将一个油库改造项目发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分包给甲公司,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由乙公司直接支付给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给甲公司,乙公司按照要求将工程款支付给了甲公司。后丙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三方协议并请求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工程款。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谢嘉奕律师、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判决情况

人民法院撤销了三方协议,判决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工程款。

三、办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