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中文>>成功案例

顾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一、案情介绍

顾某某向法院起诉某公司,主张某公司给其核定的待遇有问题,要求对工资、津贴等由单位进行补足。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谢嘉奕、佘圣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二、案件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顾某某1992年10月1日办理退休后,其待遇已经交由桦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退休人员待遇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办案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本案不属于上述任一种情形,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