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石油公司与高某于2003年3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高某承租某石油公司坐落于北京某区某加油站的两间门脸房,租赁期限为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租金为3000元/年。2006年2月租赁期限到期,高某即应腾退并返还房屋,但高某却未搬出一直居住至今,且自2019年3月起再没有向某石油公司交过租金。
某石油公司因此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长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起诉高某。
二、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我方诉求基本得到全部支持,具体如下:1、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10月28日解除;2、高某向某石油公司支付租金7980元及租金利息;3、高某须将房屋腾退并返还给某石油公司,同时按照租金标准支付从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腾退返还之日的占用费;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某全部承担。
三、办案总结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据此,本案中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
通过此案,学习到了法律如何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关于租金利息、占用费的相关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