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张某某与郭某于1989年5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4月9日经丰台法院判决离婚,涉案房屋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登记郭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离婚时并未就房屋完成财产分割。2021年10月1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郭某自愿向张某某出具房屋补偿款支付承诺书,承诺将于2021年10月25日向张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80万,同时张某某协助郭某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房屋归郭某居住使用。张某某表示同意。承诺到期后,郭某无故拒不履行上述付款约定,还多次至张某某居所进行敲门、辱骂等骚扰活动,严重影响张某某的正常生活安宁。张某某欲起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是将涉案房屋判归郭某居住使用,郭某按约定向张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80万。
张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纪越律师、李勤勤实习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司法实践中,在当事人非村集体户籍时,北京地区法院对其购买的小产权房的处理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形:(1)如当事人以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为诉争标的,因其不具有村集体房屋的产权资格,法院将依法驳回诉讼请求。(2)如当事人以小产权房的使用权为诉争标的,因小产权房没有房屋权属证明,法院有一定风险不予处理。(3)但当事人仅诉请分割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法院也有一定可能会支持分割。
所以,律师在受理该类案件时应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小产权房的诉讼风险,如当事人仍坚持要诉,在委托人已确认相关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分割房屋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