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庞某因其前夫与董某民间借贷案件被判决承担夫妻共同债务86万元。庞某名下无财产清偿,债权人董某经调查发现庞某曾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给其父庞某华,后其父又赠与给其母刘某。故董某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以庞某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向顺义区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庞某将案涉房产赠与给庞某华、庞某华将案涉房产赠与给刘某的两个赠与行为。
庞某、庞某华、刘某共同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岳成所指派郭永发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本所律师请委托人补充了相应证据并在庭审时进行了答辩。庭审后对方就案涉房产申请了保全,法官安排了谈话。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撤销庞某赠与案涉房屋给庞某华的行为,但是没有支持庞某华赠与案涉房屋给刘某的行为。因此本案为部分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法官显示出了较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倾向,对律师持有的债务人转让应具备主观恶意的观点以及相关事实在判决中未多作论述,而律师观点并非没有依据,在其他地区的司法案例中可以得到支持。就本案判决结果而言,多少可见审判人员、特别是一审审判人员面对相对复杂案情作出裁判的一种思路,值得在今后的代理工作中予以注意。
本案判决送达后,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本所律师处理二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