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0年1月30日某城市某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消费者购买到假口罩,经某城市某区监督管理局调查,原告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也无法说明产品提供者,疫情期间影响恶劣,故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复议、诉讼。2020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某城市某区监督管理局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周海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三、办案总结
本案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是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委托人对此作出了顶格处罚。根据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 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 中明确要求:“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综上,委托人在全面考量涉案产品风险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因素、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等基础上,对被答辩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上选择了顶格处罚的裁量幅度。此外,被答辩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被答辩人在起诉材料中以没有主观故意侵犯商标权为由要求在定性处罚上予以考量,恰恰说明其至今未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有真正的认知和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