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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城市某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

一、案件简介

2020年1月22日原告以5元每包的价格向其朋友购买来源不明的口罩50包,每包20个。1月23日销售45包,自用5包,销售所得450元人民币。2020年2月3日某城市某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紧急救助单,有人举报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假口罩。当日下午某城市某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进行调查取证。并未查到假口罩,但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销售过举报人所述口罩。之后某城市某区监督管理局向生产口罩厂家调取证据,确认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口罩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口罩, 也就是假口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二十五万元的处罚决定。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决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之后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某城市某区监督管理局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周海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三、办案总结

本案有关从重处罚的考量。不仅包括违法行为本身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还因为涉嫌侵权的商品是口罩,是重要的疫情防护物资,通过是上诉人自述的内容也可看出其知道口罩在那样的特殊时期的重要性;同时上诉人作为专业的药品、医疗器械销售机构,却在购进防疫物资时,没有审核供货者的资质,没有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没有供货合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等, 具意明显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