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北京某印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直至2021年2月28日终止。因2018年商务机业务下滑,双方协商修改《经营管理合同》改变之前的经营模式。后因为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并且北京某印务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有挪用客户纸张等问题,故该印务公司提起诉讼,经东城法院判决,支持印务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委托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未支持印务公司主张的从三月份以后的每个月16.7万元的保底利润。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败诉后,以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为自主经营,不应向印务公司支付每个月的16.7万元保底利润,应将未生产期间,未产生利润期间印务公司扣除的保底利润返还给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且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断章取义认为印务公司固定的每个月应向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服务费。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上述诉讼请求将印务公司诉至东城法院,经顾问部请示岳运生主任,并且鉴于印务公司经营上紧张等多项因素,在印务公司减半收费的基础上,超出正常折扣的标准收取印务公司代理费,本案代理费包含一审、二审的费用。
北京某印务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赵茂律师、冯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驳回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10元由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三、办案总结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合作是连续的,双方签订《经营管理合同》是《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延续,并非两份完全独立的合同。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20年1月份调整的费用并非是要向被答辩人支付(2018.06-2019.07工资薪酬成本347204.87元以及上交净利润1808327元),而是调整成某型号印刷机项目的利润。
3、合作合同约定完成保底利润后,余额才向被答辩人支付,某型号印刷机的经营并未达到向被答辩人支付的条件,并且被答辩人提供的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商务车间损益表》中记载了该笔费用,在损益表中双方对该笔费用已经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