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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网球中心有限公司与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

一、案件介绍

北京某网球中心有限公司与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该文化公司承租该网球中心有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约2400平米的房屋,租期为自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年租金为660万元,月租金为55万元。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该文化公司欠缴部分租金;租赁期届满后,亦未按约定时间返还上述房屋。经该网球中心有限公司多次催促,该文化公司仍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后,该网球中心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依据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提起仲裁,岳成所指派北京总所郝亮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仲裁裁决:1、支持腾退房屋的仲裁请求;2、根据对账结果,扣减180万押金,根据疫情情况减免后支持支付租金397.5万元;3、支持全额支付占用费;4、支持律师费15万元;5、仲裁费由该文化公司承担70%。

三、办案总结

其实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就是租期届满后腾退、补足租金、支付占用费的事情。但是因为以下问题导致本案的审理困难重重,感触很大:

1、委托人与该文化公司合作多年,但是对于租金支付和记账的方式存在很大问题,租金存在跳跃支付的情况,比方说1月份还没有交,但先交5月份的,2020年的还没有交足,但先交2021年的;在发票开具的备注上,也不体现具体支付的期间;公司账户和公司个人都存在收款的行为,导致对账过程非常困难,并且实际上也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委托人公司对于个人收款的情况说不清楚,并且一度向代理律师表示不要再和对方对账,无论对方说交多少就承认交多少,给本来就困难的对账工作更添困扰;

3、该文化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先是向四中院提起确认仲裁效力的非诉程序,导致本案仲裁审理一度中止;后居然伪造合同,导致在合同的真实性认定上浪费了很多时间,幸亏委托人在合同上加盖了骑缝章,如果只是在落款处盖章,真的有可能说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