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北京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审理,做出(2021)沪 0105 民初 8208 号判决:一、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 600,000 元;二、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服务费 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 27,000元;四、驳回原告北京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现北京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周海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申请执行。
二、判决结果
2022年2月24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办案总结
系统查询不到承办法官电话,12368 基层承办法院工作人员不解决问题时,可拨打上海高院电话投诉,上海高院会直接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