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0年8月23日,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中发现在其经营场所的北面墙上悬挂有"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XX地区定点考级单位"授权牌一个,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陪同检查。因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授权材料,2020年8月24日,经审批后,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2020年8月24日、8月31日,被告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对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李某某表示"我公司不是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试中心北京地区定点考级单位,这是为了宣传悬挂上去的;没有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试中心相关授权;悬挂牌匾是为了提高我公司的竞争力,多招学生;大概是 2018年5月悬挂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阅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试中心官方网站,并向北京市的两家社会美术水平考试承办机构核实,认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 2020 年的承办机构,也不是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 2020 年某市的两家承办机构的授权考点。2020年11月20日,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批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2020年12月8日,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于同日向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12月18 日,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向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2020 年12月 30日,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听证,听取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2021年1月6日,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于2021 年1月11日向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 2021年2月7日向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同时提交了《阅卷申请书》,申请查阅、复印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日,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向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1年2月17 日,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3月2日,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阅卷材料发送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邮箱。2021年3月25日,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亦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周海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申请执行。
二、判决结果
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在案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试中心官方网站网页截图,某市的两家社会美术水平考试承办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2020年的承办机构,也不是某市社会美术水平考试承办机构的授权考点,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中国美术学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中心XX地区定点考级单位"授权牌,该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认定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其商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依据规定处以罚款200 000元,处罚幅度适当。同时,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履行了立案、调查、延期、告知、听证、送达等相关程序,程序合法。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审查、阅卷、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