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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张某与王某一、王某二赡养费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王某一、王某二,王某几年前因病逝世,张某在王某二家中照顾孩子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此张某从王某二家中搬出,王某二多年对张某不闻不问,张某年事已高目前随王某一生活。

后张某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为:判令王某一、王某二支付张某20128月至今的医疗费88319.64元;判令王某二支付张某20128月至20204月的赡养费71663.41元;判令王某一、王某二自20205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张某赡养费3000元、房租1000元;判令王某一、王某二每月至少看望张某两次,并于每个国家法定节假日看望张某。

西安市雁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岳成所西安分所代理该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余晓晓担任张某的代理人。

二、判决结果

判决王某一、王某二20128月起每月分别向张某支付赡养费800元。即部分胜诉。

三、案件分析

本案对于张某而言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已按月领取退休金,其子女应否向其支付赡养费”、“其子女是否负有回家看望张某的义务”,代理律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主要提出了如下主要观点:

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之规定,赡养张某是王某一、王某二的法定义务,王某一、王某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履行赡养义务的形式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首先,虽然张某自己有退休金,但并不能免除王某一、王某二的赡养义务,因此王某一、王某二应向张某支付赡养费。其次,张某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并长期服药,张某的医疗费用应由王某一、王某二分担。再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之规定,王某一、王某二应关心张某的精神需求,常回家看望张某,给予其精神慰藉。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提出大部分观点,部分请求因票据不足、无法执行等原因未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