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中旬,孙某某将张某某、王某某介绍到咸阳某工地做木工,张某某、王某某的报酬由孙某某直接支付,并由孙某某安排白天的工作。龙某一是龙某安排在现场的管理人员,孙某某所从事的工程系通龙某处取得,龙某所承包的工程系从某建筑公司处取得。龙某一负责安排张某某、王某某的夜间加班。2020年11月初,因张某某的脚在干活中受伤,被龙某一送往医院治疗。后孙某某经结算张某某、王某某的工资向该二人出具欠条两份。并于2021年2月处支付了张某某、王某某二人部分报酬,剩余5000元以垫付了张某某的医疗费为由迟迟不予支付。
后张某某、王某某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四被告(孙某某、龙某、龙某一、某建筑公司)共同向张某某、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
张某某、王某某委托岳成所西安分所代理该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余晓晓律师担任张某某、王某某的代理人。
二、判决结果
判决孙某某向张某某、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驳回张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部分胜诉。
三、案件分析
本案中,孙某某从龙某处承揽工程,龙某从某建筑公司承揽工程,而张某某、王某某系孙某某雇佣,且由孙某某发放报酬,因此于孙某某形成了劳务关系,孙某某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虽然其辩称,已向张某某、王某某支付了全部的劳动报酬,只是没有及时收回欠条而已。但根据证据显示,其原来直接支付到医院的3000元及支付到王某某微信上的2000元均系垫付张某某的医疗费,且垫付医疗费在前,打欠条在后,显然其没有及时收回欠条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孙某某向张某某、王某某支付5000元的劳动报酬。而本案案由系劳务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其他三名被告与张某某、王某某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未支持其他三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生效后,孙某某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