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某医院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就《某医院医用耗材集中配送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某医药公司参加投标并于2019年5月15被通知中标。随即,某医药公司按要求向某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了招标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并按要求多次到某医院处沟通项目合同签订事宜,但某医院无故拖延,迟迟不与某医药公司订立合同。之后,某医药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将单方签署的合同邮寄给某医院,并继续催促某医院依法签署并履行合同,但某医院仍未有任何回复。某医药公司欲起诉追索招标服务费等损失。
某医药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郭永发、张雅琨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缺席审理,判决支持了某医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代理律师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讲,某医院发布招标公告系要约邀请,某医药公司投标系向某医院发出要约,某医院于2019年5月15日向某医药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的行为系对某医药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至此,双方之间成立预约合同关系。某医院拒绝与某医药公司订立合同的,某医药公司有权要求某医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某医药公司主张某医院赔偿因其投标某医院的招标项目已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20万元及其他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某医院应予以赔偿。
该案件的难点在于“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相对少见,在受理本案的某基层法院,审理法官称之前未处理过。基于此,审理法官与代理律师就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为帮助法官更加深入了解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律师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了几起典型案例,打印后与代理意见一并提供了给法官。最终,法院支持了某医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