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张某某系某石油勘探公司退休职工,于 1994 年根据单位安排从公司总部至北京联络处工作。为解决来京职工的居住问题,某石油勘探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司购买了村集体士地上建设的房屋 (至起诉时仍只有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司为权利人的整栋楼的集体产权证),并按单位评分规则分配给张某某等在内的八名职工居住。2000 年后,张某某等八人在某石油勘探公司总部河南濮阳进行了房改购房;2008 年,某石油勘探公司与张某某等八人协商欲收回在京房产,后未果。2019年6月,某石油勘探公司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某等八人返还在京房产。
张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郭永发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某石油勘探公司的起诉。后某石油勘探公司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三、办案总结
接受张某某委托后,律师经过分析并查询判例,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某石油勘探公司的起诉准备了辩驳意见,程序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辩称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实体方面以涉案房产至起诉时仍只有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司为权利人的整栋楼的集体产权证,某石油勘探公司非房屋产权人,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最终,法院直接采纳律师程序方面的答辩意见,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某石油勘探公司的起诉。后某石油勘探公司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委托人张某某对律师代理工作非常满意,并亲自到所为律师敬赠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