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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1日,赵某某(委托人、甲方)与某公司(租赁代理机构、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第一条(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第二条(一)租赁用途:居住。第三条(二)出租代理期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共计壹年。第四条(一)租金标准:每月房屋租金4600元。(三)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第一次2020.5.12,第二次2020.7.21,第三次2020.10.21,第四次2021.1.21;某公司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10日以上的,赵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某将房屋交给某公司,某公司转租给了租户。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7月21日按时支付了租金,2020年10月21日起,某公司没有向赵某某支付租金。某公司不向赵某某支付租金已经构成了违约,故赵某某诉至法院。

赵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红波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某租金27600元。

三、办案总结

审理过程中,某公司称其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而是员工姜某某拿着公司合同范本自行与赵文文签订的合同,实际的承租人应为姜某某。涉案租赁合同载明签订主体为赵某某与某公司,且合同落款加盖了某公司的公章。签订合同后,赵某某依约交付了房屋,某公司应依约支付租金。某公司未足额支付租金,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赵某某对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代理律师的工作也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