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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某制片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1320日,某制片厂下发《通知》聘任高某为集团办公室副主任,聘期三年,自2011330日至2014329日,高某享受副处级干部待遇。2012326日,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231日,某制片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备案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载明:“我单位厂办副主任高某应于20123月办理退休手续。因新干部正在酝酿之中,交接手续还需一段时间。因此,在她本人愿意的前提下,我单位继续聘用高某至201212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予以核准同意。此后,某制片厂陆续办理了核准表,最后一次办理核准表的日期为2015427日,载明:“高某是我单位主任记者(副高级)、厂办副主任。应于201412月办理退休手续。鉴于交接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我单位继续聘用高某同志从20151月至201512月。”2014年,双方签署协议书,其中约定:一、因工作需要甲方继续聘用乙方工作自20151月至201512月。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议在延聘期间甲方继续为乙方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三、延聘期间工资待遇同一般员工。四、待协议结束前两个月自行前往人事劳资部门办理退休或延聘手续。五、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存入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存入个人档案)。201512月到期后,制片厂不再与高某续聘,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高某要求继续延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后高某向某法院起诉,诉求为:某制片厂支付其20154月至20163月期间奖金、津贴26400元;20154月至20155月及20164月至20173月期间工资103109.56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29509.56元;2016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倍工资差额89028.94元;补缴20167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诉讼费用。

某制片厂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晓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本案法院支持了一部分津贴奖金及工资差额,没有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社保补缴。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高某与某制片厂就继续留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备案,在此期间双方之间的纠纷按照劳动关系处理。201611日起,高某与某制片厂就继续留用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在高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