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1是张某2的母亲,段某是张某2的丈夫。2015年间,为了购置北京某处房产,张某1要求正在国外留学的张某2 归国办理房屋购买手续,将一套房产购置在张某2 名下。手续办妥后,张某2继续出国留学,张某1按月将需要偿还的银行贷款打入张某2的银行账户,从账户自动划扣至银行。后张某1又利用该银行卡购买理财产品,转入转出投资款或理财产品收益,期间张某2仅用该卡进行日常消费,其本人并未向该卡存入任何资金。
2019年张某2与段某结婚,后二人又诉讼离婚,在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时,段某通过法庭查询到张某2名下有一套房产,并提出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1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系其借名购买,并要求张某2限期将房屋办理至自己名下。
张某1委托岳成所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杨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要求张某2限期将房屋办理至张某1名下,张某1胜诉。
三、办案总结
在接受了张某1的委托后,律师仔细梳理了案件的事实,提出了如下几个观点:
其一是需要进一步充实案件证据材料。虽然现有证据材料包括了张某1向张某2的银行卡转账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记录,但仅有这份转账记录,还是会被段某主张是张某1和张某2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无法达到张某1完全排除段某权益的目的。为此,律师安排张某1收集女儿当时在国外留学的记录,证明张某2不具有购买房屋的动机;收集张某1后续转账还贷的全部银行流水,并对银行流水逐一进行梳理,证明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所有款项都和张某2或段某无关,完全是张某1出资购买;提供张某1居住在案涉房屋期间缴纳水电费,疫情期间办理居住登记卡的记录,证明张某1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是实际的使用人。同时,针对段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张某2有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张某1也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该说法进行了反驳。
最终法庭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存在借名买房,要求张某2限期将房屋办理至张某1名下,张某1一审胜诉,而各方也没有对一审结果提起上诉,案件一审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