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4月,A公司与B公司就某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分包达成一致,签订了《钢筋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A公司提供专业分包服务,B公司支付施工费用。根据合同的约定,每月20日B公司根据A公司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确认本月工程费用,A公司需要在次月20日前向B公司提交已确认工程费的发票,在2018年11月30日前A公司需要向B公司提供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经过B公司终审后,根据项目发包人的竣工付款情况,B公司向A公司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只是日常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沟通工程量。A公司在完工后,甚至只是将竣工资料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B公司某一经理,该经理回复一句“收到了”。后因项目发包人迟迟不向B公司付款,B公司也就没有给A公司结清竣工结算款,A公司遂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300余万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B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杨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A公司撤诉,后B公司反馈称为了后续商业合作主动与A公司进行了和解,制订了付款计划。
三、办案总结
在律师接到本案咨询工作时,距离本案正式开庭只剩下三个工作日。B公司对律师表示,他们确实认可A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的结算款,对本案的期望只有两点,其一是希望能够减少逾期付款利息的数额,其二是希望法庭尽量多给一些付款期方便他们调度资金。然而律师并没有因为当事人“要求低”就怠慢本案,在和B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的当面沟通后,律师总结归纳出本案的几个主要抗辩意见:
首先是付款的条件尚未达成。虽然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但是根据双方的约定,B公司支付款项的前提是收到了A公司提供的“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且该份资料的完整性必须达到“通过B公司终审”的标准。但是目前来看,不但A公司无法提供任何B公司出具的终审通过的书面文件,甚至A公司连交付竣工资料的完整性都需要在庭审过程中加以证明。B公司完全可以以此为由抗辩付款条件成立;
其次是付款的数额尚未核对。由于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逐月确认工程费用,A公司虽然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列明了自己计算的费用依据,但是该依据也只是A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经过B公司或者第三方确认的材料。B公司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对数额的构成加以质疑;
最后是逾期付款的利息。有前两个观点的存在,B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上的延迟付款,A公司按照任何标准向B公司主张违约金都不存在法律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一开始表现出了对B公司律师的不满,认为B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毫无商业诚信可言,就连A公司的律师也对庭审的结果提前表示了乐观。但是,随着律师层层推进对A公司证据材料进行质询,法庭也开始询问A公司是否如约履行了资料的报送和款项的确认环节,并直接在辩论环节结束后明示A公司本案现有材料可能要判决A公司败诉,请A公司自行考虑是否要撤诉。
最终,A公司律师在请示了A公司领导后,当庭提交了撤诉申请。后B公司反馈向律师反馈称,为了后续双方的商业合作,主动与A公司进行了和解,制订了付款计划,对律师的代理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