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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方某的老伴是抗美援朝的烈士,孩子身患重病,年事已高的方某独自居住在旧小区内,居住环境非常恶劣。2018年,被某装修公司以“旧房翻新”为由,与方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开始为方某进行装修,工期最长30天。方某在装修公司的要求下,先后支付了4万元材料费、人工费、施工费、搬运费等等费用。装修公司在将方某房屋内的桌椅板凳,床单被子搬到某地下室暂存后,又要求方某继续支付人工费和材料费,方某无法接受某装修公司在过程中的粗鲁行为,更不满装修公司一再要钱的做法,提出自己不想再装修希望解除合同,但装修公司不但不同意,反而声称如果不给钱就不归还搬走的家具。

方某无奈,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岳成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杨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讼。方某提出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协议,装修公司退还方某已经缴纳的4万元,并将方某的全部物品限期归还。

二、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装修公司和方某达成和解,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退还扣除材料费2000元和人工费1000元后剩余的37000元,并限期归还方某的全部物品。

三、办案总结

虽然本案是法律援助案件,方某无需向律师支付任何代理费用,但是律师并没有因此而有任何的懈怠情绪,反而是在倾听了方某对目前生活困难的描述后,更加坚定了要最大程度保障方某利益的决心。在耐心和方某进行了当面咨询后,律师总结出本案的几个关键:

首先是解除合同的理由。由于方某签订的合同是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模板,合同中并没有任何有关客户可以单方面向装修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条款约定,而方某如果仅仅以装修公司搬家过程粗暴为由解除,显然不构成法定解除条件;至于装修公司多次要钱,方某认为自己出不起钱这一点,双方的装修合同明确约定装修费用暂计5万元,如发生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之外的费用,装修公司有权要求方某按照市场价格予以结算。方某表示自己年纪大了,签订这份合同时完全没有仔细阅读,现在看清楚这一条款,认定自己的钱可能无法要回,情绪一时非常激动。

律师经过分析,发现本案如果按照方某所述的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反而会被装修公司咬住“违约解除”反要一笔违约金。解除的关键原因,恰恰是双方约定“工期最长30天”这一句。由于方某拿不出钱,装修公司虽然在协议签订后就对屋内物品进行了搬离,但始终没有正式开始装修,截至到接受委托之日,已经近2个月没有实施任何施工行为。而对于装修项目之外的费用的结算,合同中又没有约定必须在施工前一次性支付,故方某完全可以用装修公司超期无法完成装修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也非常同情方某的境况,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思路,认为不支付额外发生的费用不是装修公司不装修的理由,装修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方某可以解除合同。装修公司见庭审情况不理想,在庭审结束后提出可以解除合同退还一半费用20000元。在方某对这一结果已经表示非常满意的情况下,律师却依然坚持认为退还费用应当以装修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为计算依据,装修公司必须向法庭提交其已经发生费用的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

最终在法庭的斡旋下,装修公司同意退还扣除材料费2000元和人工费1000元后剩余的37000元,并限期归还方某的全部物品。方某对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高度肯定,向律师赠送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