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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王某、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作为北京市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某公司需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地上物进行拆除。刘某此前是该村村民,但在2013年将自己的宅基地卖给了外地来京人员王某居住,双方签署了《宅基地买卖合同》,王某依照约定支付了购买对价,随后就一直和自己的家人们在此居住。在本次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王某居住的地上房屋需要进行腾退拆除,根据棚改政策,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由王某作为该户宅基地上所有权利人的代表领取相应补偿款项,再由王某自行负责处理各权利人之间如何分割补偿款的事宜。

得知拆迁补偿款项尽数被王某领取后,刘某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在非本村村民之间进行买卖,法院依法判决《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而刘某随后就以该份判决为依据,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和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某公司需要与自己签订相关安置补偿协议。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杨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某公司不服该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改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即某公司胜诉。

三、办案总结

刘某在本次诉讼中主张,包括一审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讼主张的理由,都是认为王某和某公司在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都明知《宅基地买卖合同》的签订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即王某的权利人身份并没有法律依据,《宅基地买卖合同》的签署将刘某的权利排除在外,损害了刘某的利益,因而认定无效。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公司承担了巨大的败诉压力,同时由于二审法院就本项目中的类似案件作出过确认合同无效的判决,对本案二审法官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故某公司在上述之前都不再相信本案能够改判。但律师顶住了各方压力,从买卖合同无权代理不影响合同效力出发,依然竭尽所能说服二审法官正确适用本案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于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单章规定,故涉案协议应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不能仅仅因为王某无权处分就认定合同无效,随后律师进一步向法庭阐述了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案涉合同有效,某公司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