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局为土地管理单位,数年前因某地产开发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地产公司以25套商品房抵偿给某局顶替出让金,达成协议后,25套房产由某局下属二级单位代管,代管7年后移交其他单位代管。2021年,某物业公司起诉某局,以与开发商达成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向某局主张其二级单位代管期间的物业费。
某局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张可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驳回某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某物业公司在某局下属二级单位代管房产后,即知晓该单位代管的事实。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已经欠付多年,虽然该物业公司自称曾经多次向某局主张欠付的物业费,但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原民法通则二年和现民法典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无法举示证据证明曾经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