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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执行异议一案

一、案情简介

案外人赵某某诉刘某某执行异议,案外人赵某某与刘某某存在房产争议,赵某某认为其手中有刘某某出具的说明,承认刘某某拥有的房产仅为了落户口而借用赵某某的房产,现刘某某将该房产向银行贷款,因逾期还款而被银行起诉后进入执行程序,赵某某现起诉银行和刘某某,要求确认其房屋产权。

刘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张可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因赵某某执行异议之诉针对原判决实体问题,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故法院驳回赵某某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针对原判决实体内容,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申请,因此赵某某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