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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涉嫌聚众淫乱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张宏达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该案件,张宏达律师会见当事人以后,当事人表示认罪认罚,经与法院沟通调取证据阅卷后,张宏达律师认为姜某对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象年龄,不知道不满14岁,出具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并非强奸罪,后公诉机关将罪名改为聚众淫乱罪;当事人认罪认罚,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李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张宏达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张宏达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变罪名依法判处姜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办案总结

要对常见犯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及法律规定,做到烂熟于心,考量当事人涉嫌罪名是否符合案件事实,采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意见,在案件代理与庭审中对罪名是否适当应做到运用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