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9月28日,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与哈尔滨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建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改造哈尔滨市某地段;建材公司提供建筑用地;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该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前期开发的全部手续,负责该项目施工并承担一切费用;房地产公司按照建筑面积的24%分配给建材公司房屋,如按现金分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
2001年4月11日,建材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分配比例根据建筑用地实际情况,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补偿给建材公司402万元,工程竣工后以实物形式分配给建材公司建筑面积3120平方米;建材公司优先在原位置选择房屋(含一层门市和建材公司办公室)。2001年10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项目前期规划、用地及拆迁等审批手续已陆续办理完毕;由于建材公司租赁给承租方中海达商贸公司的房屋未收回,经双方协商,由房地产公司给付承租方某商贸公司160万元的补偿款。房地产公司累计向建材公司支付补偿费250万元,尚欠补偿费152万元。
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占用了建材公司的土地,但是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完成后,房地产公司仅仅支付了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对于房产补偿一直未予履行。
鉴于房地产公司一直尚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故建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给付协议约定的3120平方米房屋或给付等值资金人民币3120万元,及给付剩余补偿款152万元及利息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无效,建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840万元及利息。
建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建材公司给付930万元及利息,驳回建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驳回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房地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经执行汇款到账金额180余万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的起诉维权时间与案件事实发生时间相距近十五年之久,在代理该案过程中的难度在于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所以证据材料的固定尤为的重要。且在启动诉讼程序时应当全面衡量和评析所有证据体现的事实及风险,以避免诉讼中发生不必要的风险。本案对方虽然提起反诉,但鉴于本所代理案件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所以本案最终支持了我方的本诉诉讼请求,驳回了对方的反诉请求,案件胜诉后代理律师积极推进执行事宜,截至目前已经为当事人执行回款18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