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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某公路主管部门征地补偿行政纠纷案件

一、案情摘要

杨某系位于某高速公路建设区域内的村民,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须要对其土地进行征收,杨某对征地补偿不服向某公路建主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给予征地补偿款。

某公路主管部门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曲鸥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村民对于征地拆行及建设主体的分工并不明确,也不关注相关的公告内容,因此以征地拆迁补偿为由起诉高速公路主管部门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拆迁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高速公路主管部门仅对后其的建设单位的建设事项进行管理,且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在立项时与当地政府均签订了双业主制协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各自的职责范围。征地拆迁补偿的主体为地方政府而非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或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因此村民以征地拆迁补偿为由要求高速公路建设主体或主管部门承担补偿的义务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故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