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自主建设房屋与备银行签订协议,约定银行为购买A公司房屋的购房者提供贷款的,在购房者房屋产权手续未办理完成并为银行抵押前,A公司为购房者欠银行的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在购房者办理完成产权证并抵押给银行后担保责任完成。B某为购买A公司房屋向C银行申请贷款,后在房未抵押前B某因未按时归还C银行贷款,C银行直接扣划了A公司在C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用以偿还B某的欠款。
A公司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曲鸥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支持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房屋多会与银行签订阶段性保证责任,并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按销售房屋一定比例在银行留存保证金,并在在购房者未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内扣划购房者应还贷款本息。但这种案件虽然银行购房者合同中体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阶段性保证人,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在银行与购房者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克认,故如引起诉讼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依银行与购房者约定的管辖不适用于开发企业,此种诉讼依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来确定诉讼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须要向银行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扣划的金额,笔数等进行确认。如果银行扣款流水无法体现具体借款人姓名,还需要银行提供扣划证明来确认扣划流水与帐户内资金相对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