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A公司为大型品牌公司,主要从事加盟及品牌加盟业务,B某加盟其品牌并签认品牌加盟合同,合同中对于进货,装修,退换货流程、货品陈列、店面布置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中同时要求B某商场陈列的货架及进货商品要一次性向A公司缴纳压金,压金在合同到期后退回,并约定了扣除押金的条件,合同期限为2年。后B某以该品牌在C商场经营,并与商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中对品牌贴牌、假冒等情形下商场的解除权进行了约定。后B某在经营6个月左右时,C商场以B某经营的品牌涉嫌“傍大牌”为由要求其迁出,B某就此事与A公司协商退货、解除合作,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结算时B某将押金款自行在应给A结算的货款中直接扣回引发争议,后A公司将此事向厦门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因B某在合同未到期前要求解除合同,属于提前解除,所产生的货架等押金款按照 合同约定应扣除,B某自行从货款中扣除违反合同约定,主张B某将押金款退回A公司。
B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岳晓峰、曲鸥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该案看拟一起简单的加盟合同纠纷,但其中包含着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由于C商场在B某经营期间以“傍大牌”为由将其清退,但并没有向其下达书面通知,是以约谈的方式利用商场的优势地位,且B某考虑到与商场之间还有其他品牌合作,故虽然实质C商场是以“傍大牌”为由将B某经营的该品牌清退,但表现形式为双方协议解除租赁关系。可以说以本案诉请而言B某的证据非常不利。在此情况下,代理律师从品牌的合法性开始找手查找案件突破口。通过各方查询发现A公司授权B某经营的品牌在商标局被提起了撤销,且被商标局裁定撤销,后A公司就该品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请,维护了商标局撤销裁定。A公司又提起了上诉,本案审理时A公司商标案正在二审审理中。且虽然B某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扣回押金是经A公司许可,但通过A公司与B某在退场过程中的联天记录,及双方财务人员核对、结算等信息中能够看出B某在结款时直接扣回抵押金A公司并未表示反对,并对B某最终结款数额进行了确认。且在B某经营期间A公司供货不及时存在商品换季断货情况,也有相关的供货群记录进行证实,最终我方以A公司存在违约供货不及时造成B某经营困难,达不到商场经营品牌要求,加盟品牌被商标局撤销,加盟合同存在无效,故B某在加盟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合同系因A公司原因造成,扣除抵押金后返款数额系经A公司认可为由进行抗辩,最终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