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9年8月,XX银行XX分行与周X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周X向XX银行XX分行借款31万元用于购买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产,借款期限20年,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39年8月1日止,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同时,借款合同对于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杨X为周X丈夫,在共同还款声明处签字确认自愿与借款人共同归还贷款,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银行XX分行与周X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同时,周X以位于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XX银行XX分行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周X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还款。XX银行XX分行因此诉至法院。
XX银行XX分行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马洪杰律师、孙婷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XX银行XX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周X、杨X共同偿还XX银行XX分行借款本金、利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周X、杨X到期不能清偿的,以周X名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XX银行XX分行。
三、案件总结
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准备比较充分,庭审时被告之一到庭,并未对债权本身提出异议,仅是强调自己没有钱还款,法官于庭审后一周即下判,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处理该案的一大收获是在处理银行类案件时,胜诉判决只是案件中的一部分,还应注意以银行的立场考虑沟通方式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