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00 时21 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装载货物的所有人为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龙口市某加油站进口处过程中,与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出具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本案受害人李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张可、吴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李某某死亡而发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1633.29元。
二、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某某垫付丧葬费 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932 元,减半收取 6966 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4338 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628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但本案不同于其他同案由案件的是,本案中交警部门经调查后无法查清事故形成原因,出具了一份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最终人民法院根据双方驾驶的车辆均为机动车这一情况,酌情判定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同等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