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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28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前分批归还原告30万元,并于2017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被告于2017年11月中旬归还剩余20万元借款。但被告未在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遂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先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后又以变更联系方式等方法躲避债务,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原告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吴昊、杨宇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 2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给付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高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张某某预缴案件受理费 4300 元,减半收取计 2150 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被告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我方在庭审中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和确认的事实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交付事实分为现金交付30万元以及银行转账20万元两笔,共计50万元。被告已经于2017年10月19日偿还了被告30万元,原告基于被告的还款行为于同日向被告出具了收条,被告在本次庭审中对于原告举示的收条也予以认可。同时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20日经对账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以确认被告在偿还30万元后仍然欠付原告20万元借款,故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被告返还该20万元借款。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20年一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两次修正,对于修正的部分应正确把握,确保法律适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