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0年5月某城乡建设局按拆迁须知动迁哈尔滨市某安装修理部房屋。由于没达成协议,某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5月14日在哈尔滨市某安装修理部不在场的情况下强拆了哈尔滨市某安装修理部的门市房。之后哈尔滨市某安装修理部与十七家动迁未安置居民数次上访,最后于2016年得到政府的信访意见回复书。其中写明:由于某城乡建设局与建设项目单位无法提供出房源,导致哈尔滨市某安装修理部八年无法回迁。直到2018年8月,某城乡建设局才提供给哈尔滨市某安装修理部安置房屋。八年来哈尔滨市某安装修理部居无定所,租房居住。因此,哈尔滨市某安装修理部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临迁补助费XX元。
哈尔滨市某安装修理部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本案需支付临迁补助费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