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7起粮库管理公司与华鑫公司签订多份《大米采购合同》,约定粮库管理公司向华鑫公司采购大米事宜。后采购合同未履行,华鑫公司承诺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粮库管理公司预付给华鑫公司的1870万元货款返还给粮库管理公司,并向粮库管理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止,以应返还粮库管理公司的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8%支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约定如华鑫公司逾期未能返还的,粮库管理公司将按照年利息10%逐日计息。2018年10月25日,粮库管理公司与华鑫公司签订还款计划,再次确定了华鑫公司尚欠粮库管理公司货款1800万元未返还。粮库管理公司多次与华鑫公司协商,华鑫公司均不履行还款义务。粮库管理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粮库管理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需特别注意的是合同的真实性,如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同时也应注意,违约金的计算也应有度,随意主张违约金也可能存在,违约金过高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