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07年王某取得案涉水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4月,某政府征收土地。王某称仅口头告知土地被政府征收,但未见到任何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王某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起诉至人民法院,认为某政府对案涉土地进行征收,未发布公告,严重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以及就土地补偿进行协商的权利。
某政府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三、案件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首先是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征收土地行为包括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征收补偿款、强制搬迁等多个各自独立的行政行为,各个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行为内容、程序和依据等均不相同。起诉人以征收土地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因此本案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