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刘某某系某某林业局退休职工。1994年在职期间,其从谋村欲乘火车返回镇内,为走近路,从停着的火车下钻过,尚未通过时火车启动将其双腿碾伤。某某林业局安全监察科于1996年为刘永会颁发了因工负伤证,该证未写明伤势程度级别。其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由单位100%核销,2000年10月25日退休前全额发放工资。自1996年下半年起,单位每月给刘某某发放护理费至2007年1月。某某林业局称停发原因刘某某教师的身份由企业变更为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已脱离林业局,故不再发放护理费。2019年,刘某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某林业局应为其补发护理费。一审判决刘某某败诉,刘某某不服上诉。
某某林业局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黑龙江分所徐连阳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
二、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总结
诉讼时效期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刘某某1994年受伤后,2007年,林业局对其停发护理费,刘某某已知权利受到侵害,其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至2009年止,刘某某在诉讼时期满后于2018年向林业局主张权利,丧失诉讼时效,故对其主张的权利不予保护。因此在案件办理中要格外注意诉讼时效,如已过诉讼时效则可能面临有理说不出的境地。